各位贷款学生及家长:
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即将开始,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陕教贷办〔〕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要求及时间安排告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户籍与学生高考前户籍地相同,且自愿与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6.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三)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四)贷款额度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2.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元,且不低于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元,且不低于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3.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展期。
(六)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七)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开发银行相关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县级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相关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八)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一)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16号)的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12号)的规定,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三)已通过预申请的首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直接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续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三、贷款受理
(一)首次申请贷款
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二)续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如果更换了共同借款人,需要双方共同办理。
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
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续贷声明高校要审核通过。
四、合同签订
(一)申贷出示材料
首贷材料
续贷材料
1.学生身份证原件;2.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3.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
4.借款学生签字的《申请表》原件;5.户口簿原件;
6.《认定表》原件(未通过预申请学生需要提交)。
1.代理人本人(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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