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明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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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源于民间、流传广泛的谚语与其他文学形式相比,具有更加浓厚和深刻的乡土色彩,因而也更能够反映出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通过对这类资料的梳理、考察与阐释,我们可以解读出乡民视野中对于帝国法律和帝国衙门的基本态度,以及他们心目中的社会秩序与诉讼境遇。谚语不仅是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的表达,同时还具有指引乡民建构法律秩序,以及表达他们的法律思想和诉讼感受的价值。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年第6期;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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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笔者对传统中国乡民的诉讼心态一直抱有非常浓厚的研究兴趣,也曾尝试运用文学资料来探讨这一问题。1尽管这一研究视角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传统中国乡民的诉讼心态颇具价值,但就文学资料而言,其中绝大多数作品已经文人墨客润饰和改写,故而难免掺杂了他们的思想观念,乃至相关的教化意图,至少,其所表达出来的诉讼心态也是文人阶层与乡民群体的混合物。在本文中,笔者想集中利用流播广泛的,也为乡民喜闻乐见的民间谚语来考掘和解读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鉴于谚语来自民间,有着更为浓厚也更为深刻的乡土色彩,所以也就更能反映乡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

温端政等编著:《中国谚语大全》,上海辞书出版社年版

为什么说谚语具有更为浓厚的乡土色彩呢?这就要从谚语的性质和来源讲起。在解释谣谚的异同时,清代学者杜文澜曾经指出:

谣谚二字之本义,各有专属主名。盖谣训徒歌,歌者咏言之谓;咏言即永言,永言即长言也。谚训传言,言者直言之谓;直言即径言,径言即捷言也。长言主于咏叹,故曲折而纡徐,捷言欲其显明,故平易而疾速,此谣谚所由判也。然二者皆系韵语,体格不甚悬殊,故对文则异,散文则通,可以彼此互训。2

谚字从言,彦声。古人文字本于声音,凡字之由某字得声者,必兼取其义。彦训美士有文,为人所言。谚既从言,又取义于彦,盖本系彦士之文言,故又能为传世之常言。惟其本系文言,故或称古谚,或称先圣谚,或称夏谚、周谚、汉谚,或称秦谚、楚谚、邹鲁谚、越谚,或称京师谚、三府谚,皆彦士典雅之词也。惟其又为常言,故或称里谚、乡谚、乡里谚,或称民谚、父老谚、舟人谚,或称野谚、鄙谚、俗谚,皆传世通行之说也。谚之体主于典雅,故深奥者必收;谚之用主于流行,故浅近通行者亦载。3

顺着杜文澜的解释脉络,我们可以发现:谣与谚的区别有二:其一,谣的特征是歌,谚的特征是话;其二,谣的内容比较复杂,谚的内容相对简单,不过两者都是韵语,因而可以互训。而就谚语本身来看,虽然不乏典雅,然而它的根本特色乃是俚俗和流行。有学者认为谚语包括了下列意思:首先,前代流传下来的古训,具有格言的性质与典雅的旨趣,可以称引,可以奉行;其次,传世通行的话语,无论浅近抑或俚俗,只要民间通行,都是谚语;最后,社会风俗的结果,乃是时代的产物,必然反映时代的精神。4在民俗学家眼里,谚语属于民间话语,它是中国乡民的日常生活与思想感情的直接反映。5笔者将谚语作为考察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的资料,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可行的视角。更为重要的是,谚语作为一种“匿名”的表达或文本,其所反映的是中国社会的普遍心态,虽然这种普遍心态并非没有“身份”等级,6不过至少也是一种在不同身份等级中广泛流行的心态的表达,因而不乏普遍意义。事实上,有些经典援引的谚语就来自于民间,反之,也有一些“彦士”述说的谚语流播到了民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作者也淹没不彰,成了“匿名”的表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广泛流播的谚语也就可以看作是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的共同意识,乃至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遍心态,把它当作解读乡民心态的资料,应该没有问题。另外,就资料来源而言,在传统中国的文献中,除了经史和文学以外,谚语往往收在《地方志·风俗》里面,这一现象不但表明了谚语的习俗性与民间性的特色,而且也说明了谚语的区域差别。

先秦之后,传世的谚语数量非常宏富,就当今中国而言,传世谚语的总数约有30万条。7从谚语内容来看,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谓应有尽有。但是,翻检现有的谚语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有关反映传统中国乡民法律意识的不多,即使有所涉及,也往往是一笔带过而没有给予深入仔细的考察与分析。8在这个意义上,把谚语作为解读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的资料,对谚语研究本身也有极为重要的学术价值。比如,在分析清代习惯法时,梁治平提出了“法语”与“法谚”两个概念;其中“法语”是指法律的概念,与谚语没有关系;所谓“法谚”则与谚语有关——“租不拦当,当不拦卖”就是法律谚语的例证,属于习惯法上的“规范”,亦即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部分,9有着“可以奉行”的实践意义。必须指出的是,尽管谚语数量宏富,而且具有法律意味,但是在本文中,仅着重分析传统中国乡民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与诉讼心态。

一、乡民视野里的帝国法律与帝国衙门

对传统中国的乡野百姓来说,他们的日常生活与经济交往,基本上是通过伦理道德、家规族法、乡规民约和契约文书之类的社会规范与民间习惯来维系的,谚语“官从政法,民从私约”和“官凭印信,私凭文约”10多多少少反映了社会秩序相对自治的情形;而“民有私约,如律令”以及帝国法律“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1的规定,则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民间社会秩序形成的独特机制。在这种场合,帝国法律和帝国衙门是“缺席”的,也是不愿介入的,从而有了“天高皇帝远”和“官不如民宅,父不如子床”12的谚语;所谓“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与“百姓交了粮,好比自在王”13则反映了乡民的生活理想。我们如果把它与“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联系起来考虑的话,那么,传统中国乡民的生活理想恰好成为后来人们不断批评的“一盘散沙”的情形,虽然“自由自在”,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组织功能,也没有足够的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结果,这样的生活理想也就变得十分脆弱,难以抵御来自国家的压迫,与现代西方意义上的自由绝然不同。随之而来的是,自觉遵守帝国法律乃至刻意回避与帝国衙门进行交涉,也就成了乡民的愿望,谚语“有毒的不吃,犯法的不做”以及“一辈子不见官,仿佛活神仙”,14都是这种心态的反映。所以,积极地说是“守法朝朝乐,欺公日日忙”,消极地讲是“人犯王法身无主,见官三分灾”。15事实上,在帝国官方看来,官员不下乡不扰民,便是善政;而乡民终身不到衙门,则是良民。但是,所谓“见官莫在前,做客莫在后”、“官事莫出头”和“官打门前过,天灾必有祸”16等谚语,反映的却是乡民对于官员的“惧怕”心理。这是因为,但凡与帝国衙门接触,便无好事,正是“朝里一点墨,侵早起来跑到黑;朝里一张纸,天下百姓忙到死。”17如果事涉打官司的话,原被两造更有可能承受“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18的悲惨后果。可见,帝国衙门给乡民带来的不是福利和安宁,而是永无止境的拖累和榨取。与此相关,“官省则事省,事省则民清;官烦则事烦,事烦则民浊”,乃至“省事不如省官”19则表达了乡民的渴望。

终身不履公庭、不见官吏,只是一种理想的表达。换言之,在当兵纳粮时,乡民难免与衙门接触,直接面对的是衙役和胥吏,况且,诉讼也是人生在世不能完全避免的事情。20那么,一旦纠纷到了必须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的地步,在乡民心目中,帝国法律又应该是怎样的呢?在传世谚语中,也有若干条目表达了乡民对于帝国法律的想象。据他们看来,“立法要公平,守法莫欺心”21乃是起码的要求。勿庸置疑,在任何社会,立法公正与守法诚实都是一种理想。对传统中国的乡民来说,仅有这一理想是不够的,所谓“法正天心顺,官清民自安”以及“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22其所表达的是一种更高的法律诉求。这两条谚语,不但与《孟子·离娄》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和《荀子·君道》所讲“有治人,无治法”23的思想一脉相通——不过,也有相反的谚语,譬如“人乱法不乱”和“世有乱人而无乱法”24即是例证——而且与传统中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和“刀不斩无罪之汉,虎不食无肉之人”25的“罪罚相当”的正义观念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在法律与清官循吏之间,乡民更加看重后者,因为“歪嘴和尚念不出好经”26恰好表明,光有公正的法律也是不够的;正因为如此,清官信仰才会流播千年,盛行不衰;有关传统中国清官典范的包公信仰,就从宋代以后一直广泛传颂,从而成为妇孺皆知的故事。27

如果我们具体考察谚语反映的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心态,尚有如下意思值得申述。

1.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

通说认为,自从周公“制礼作乐”以来,中国社会就渐次形成了“为国以礼”或“以德治国”的道德主义的政治传统,尽管也出现过法家思想取得霸权地位的历史插曲,但是,随着汉代儒家正统意识形态局面的形成,就帝国治理的基本理念而言,儒家的礼治与德治则是勿庸置疑的正统思想(虽然骨子里并没有抛弃法家的那套“为国以刑”的政治理论和治理技术)。在儒家看来,乃是尽量淡化法律的作用而强调道德的价值;就法家而言,则是力图消解道德的作用而突出严刑峻法的功能,从而使民众产生了“畏惧”法律的心态。由此,学者得出了传统中国的乡民缺乏法律意识的判断。然而,谚语告诉我们,情况或许并非如此简单,比如“四季春为首,万事法当先”和“人随王法,草随风”或多或少可以用来说明这样一个事实,在乡民心目中,法律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治理国家的基础,因而又有“法令行则国治”与“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28的谚语。进一步说,尽管乡民期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及“秦镜高悬赤子苍生咸感戴,董狐再世贪官污吏尽魂飞”29的清平世界,但是,帝国法律也会出现有时而穷的困境,以致司法实践造成“日月虽明,难照覆盆之冤”或“覆盆不照太阳晖”的黑暗地狱;这时,我们读到了“明有王法,暗有神灵”30的谚语。这是一种超越性的“神法”,起到了平衡世俗王法的缺陷和不平的作用。基于报应观念,乡民甚至会将冤抑的报复诉诸未来,诉诸宗教信仰,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如或不报,时刻未到”,就是一句深入民心的话语。31

2.有关法律与“情理”的看法

对于法律与道德和情理之间的关系,既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命题,也是现代学者反复讨论的学术话题。通说认为,传统中国法律的基础是道德与情理,这不仅体现在立法上,而且表现在司法审判上。32可问题是,乡土社会中的庶民百姓又是怎样看待这一问题的呢?对传统中国的乡民来说,法律与情理的关系颇为微妙,谚语的表达也非常复杂,甚至彼此矛盾。第一,法律源于情理。所谓“一遭情,两遭例”和“十法九例,无例不成法”,33意思是说法律来自情理,以情理为源泉,同时也描述了从具体条例到抽象法律——例出于情,积例成法——的演变过程。另外,就法律与情理的效力而言,突出了情理的支配地位,谚语“人情大起王法”以及“律设大法,礼顺人情”34强调的是“情”的价值。至于“理”的作用,谚语也有不少证据。比如“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和“理直千人必往,心亏寸步难移”,35以及“理重压泰山”和“千个人抬个理不动”,36都充分体现了“理”作为法律基础的意义。试想,如若法律与“理”相悖,怎么可能行之久远?怎么可能得到民众的遵守?事实上,任何违背人情和常理的法律,都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即使通过强权可以行于一时,也难以行之久远。当然,法律也有建构性的作用,可以塑造人情,改变常理,以致两者之间产生妥协。37在司法实践中,“理”的作用同样重要,例如“官事输赢全凭理,花钱托人净上当”与“车不横推,理无曲断”38是也。这两条谚语表达的意思,也与帝国精英的话语吻合。39第二,执法必须严格。虽然法律是权力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的护身符,但是,对作为弱者的乡民来讲,严格执法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事实上,春秋时期叔向反对公布法律的著名故事,就表达了作为贵族一员的叔向,担心庶民拿起法律的武器与贵族进行斗争的意图。40因此,就既有法律而言,严格执法显然有利于保护被统治者的利益。谚语“有例不可减,无例不可兴”、“有例则兴,无例则止”以及“法无可贷”41三条,虽然并不完全关涉执法问题,但包含了这一方面的意思。另一方面,作为弱者的乡民,严格执法有时又会伤害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希望帝国官员能够权宜执法,充分考量自身的实际处境。所以,谚语又说“成法不是法”和“礼可以从权”,42所要表达的是司法情境主义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具体案件的裁量过程中,必须用“礼”来进行平衡,以期实现个案解决的合理性与妥当性。所谓“下等人争利,上等人争义”43同样多多少少反映出了在利与理的冲突中,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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