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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年第6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熊 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面临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内容过滥、形式过多、种类过杂、“政出多门”等混乱局面。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量能课税、合比例性、税收法定等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遵循的“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内在契合,可以藉此撬动税收优惠的清理规范。量能课税作为税收优惠的重要参考,不能肆意偏离。量能课税之下,税收优惠还需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论证,而这离不开比例原则和税收法定主义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构建一个兼具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法性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量能课税比例原则税收法定主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专门论及,要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并将其置于增值税改革、消费税扩围、个人所得税变革、房地产税立法、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同等地位,凸显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区域竞争、纳税人权利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昭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法治化前景。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不是新话题。改革开放以来,每当税收优惠泛滥到比较严重的程度,规范和整顿都会为决策阶层所采纳。也正因为如此,法学界和财税学界对该问题的